泉教德〔2012〕79号附件: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 福建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
评价方案》和《福建省中小学心理
健康教育师资培训方案》的通知
闽委教宣〔2012〕69号
各设区市委教育工委、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办公室,省属中职、中小学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中小学德育工作三年提升行动计划》(闽委教宣〔2011〕2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实施意见》(闽委教宣〔2012〕7号)要求,全面推进我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高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实效性,我们研究制定了《福建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评价方案》和《福建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师资培训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2012年12月6日
福建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评价方案
全面贯彻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落实福建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实施意见》(闽委教宣〔2012〕7号)精神,通过建立工作评价机制,推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普及化,增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践性、针对性与实效性,提升全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整体水平。
一、评价对象
各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全省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
二、评价标准
(一)办学规范。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心理健康教育为学生的成长成才产生积极影响,近三年学校未发生重大恶性事件。
(二)领导重视。从行政层面,区域内教育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对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健全了县(区、市)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构,建立了覆盖区域内中小学校的心理建康教育工作网络。从学校层面,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把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列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分管校领导和工作部门,建立具体实施心理健康教育教学工作。
(三)制度建设。教育行政部门印发专门的心理健康教育政策性文件,指导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定期组织对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状况进行督促检查。学校注重工作机制建设,制定了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发展规划以及分阶段实施方案,校领导召开心理健康教育专题会议每学期不少于2次,定期检查落实工作措施。
(四)经费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安排有心理健康教育专项资金并逐年递增,统筹继续教育经费支持教师心理健康教育通识培训和学校心理辅导师认证培训。学校按不低于生均10元的标准安排心理健康教育教研经费。
(五)人员配备。教育行政部门有专人负责管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教师进修院校配备至少1名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研员。每所学校均配备了至少1名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六)培养培训。教育行政部门重视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区域内教师100%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心理健康教育远程通识培训,推动开展区域内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教学教研活动。学校积极支持专兼职教师、班主任、德育课程教师和德育管理干部参加学校心理辅导师认证培训,为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业成长提供平台。
(七)教育教学。教育行政部门重视加强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建设和教学资源开发工作,区域内90%以上学校开设了心理健康教育课程,设置了心理健康教育辅导室等专门场所,常态化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八)全员育人。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全体教师100%参加心理健康教育远程通识培训,并自觉地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特点,把发展性心理健康教育理念渗透到教育教学全过程。
(九)社会合作。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学校密切联系家长共同实施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协助他们共同解决孩子在发展过程中的心理行为问题。学校与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企事业单位、公共文化机构、街道社区联系和合作,利用校外教育资源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组织开展有益于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和心理素质拓展活动。
三、组织实施
(一)自评自查。
从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各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对照评价标准逐条逐项进行检查整改。
(二)审核推荐。
1.从2013年6月1日至6月30日,凡符合条件的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可对照评价标准组织材料,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报要求。从2013年7月1至8月31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会同相关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验收,推荐产生福建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县(区、市)候选单位。
2.从2013年6月1日至6月30日,凡符合条件的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按照隶属关系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报要求。从2013年9月1日至10月31日,省、市、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学校进行审核验收,推荐产生福建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学校候选单位。
(三)评价管理。
1.2013年11月30日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示范县(区、市)和示范校候选单位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并公布首批福建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县(区、市)、福建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学校名单,并向教育部推荐参评全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单位。
2.经确认公布的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学校可优先推荐为德育先进学校候选单位,纳入文明学校创建考评范围。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复查一次,对复查不合格的学校将取消“福建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学校”称号。
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还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有计划地开展后续批次的示范县(区、市)、示范学校确定工作。
4.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评价工作由各级教育局德育工作部门组织协调。
(四)报送工作。
1.申报单位需参照评选标准的有关要求,填写《福建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单位申报表》。
2.请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于2013年6月30日前汇总示范性县(区、市)申报材料(各一式一份)、10月30日前汇总示范性学校申报材料(各一式一份),报送至省委教育工委宣传部,并将电子版发至jygwxcb374@163.com。
通信地址:福州市鼓屏路162号省委教育工委宣传部(邮编:350003)
联系人:欧阳迪莎、李 嘉
电 话:0591-87091417、87091374
福建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师资培训方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和《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 精神,提高全体教师的心理素质和心理健康教育能力,以适应素质教育和新时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根据我省中小学教师的现状和特点,制定本方案。
一、培训原则
在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的统一领导下,在福建省中职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统筹规划、协调和指导下开展中小学教师心理健康教育师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一)全员性原则。根据教育工作的特点和基础教育改革的要求,学校全体教师都应接受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培养良好心理素质,增强自助能力,适时为师生提供必要的心理援助与支持。
(二)实践性原则。坚持以促进教师发展和成长为本,以调动教师主动参与、尝试体验、实践操作和反思内化为重点,注重培养教师积极心理品质,树立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的意识,通过科学、专业的技能与方法培训,把发展性心理建康教育内化为教师教育教学的实际能力。
(三)实效性原则。依据中小学教师心理特质和职业发展特点,确立培训内容和培训形式,引导教师参与实践操作,不断反思和总结,掌握心理健康教育专业知识,促进职业成长和专业化发展,提高教师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
二、培训安排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考核、分项推进的方式,力争用两年时间,完成全省中小学教师心理健康教育首批轮训任务。
(一)继续实施心理教育骨干教师省级培训。
认真总结2009年以来省级骨干培训经验,每年遴选培养培训100名省级心理建康教育骨干教师,注重面授学习与课程实践、专业研究的结合,以问题为中心、案例为载体,提升学员专业化水平。培训对象为设区市、县(区、市)心理健康教育教研员,以及各地推荐的尚未参加过省级培训的优秀骨干教师。培训工作委托省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由省学校心理建康教育指导中心具体实施。
(二)启动福建省学校心理辅导师认证培训。
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我省中小学心理健康师资AB等级认证培训期限截止于2007年。为适应教育改革发展需要,根据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实施意见》(闽委教宣〔2012〕7号)要求,我们组织专家以教育部重新修订的《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为遵循,以发展性心理健康教育理念为引领,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学校心理辅导师资格认证方案》(由省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委员会另文下发),培训对象为中小学(含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班主任、德育课程教师和德育管理干部。培训合格者将由省教育厅统一颁发学校心理辅导师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1.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参加学校高、中级心理辅导师认证培训,重在掌握心理健康教育的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操作技能和科研水平,逐步建立既有较高心理健康教育专业知识水平,又有较强操作技能和科研能力的心理健康教育骨干教师队伍。
2.班主任、德育课程教师和德育管理干部参加学校初级心理辅导师认证培训,重在更新教育观念,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把心理健康教育理念渗透到日常学生管理和各项教育活动中。实施福建省中小学班主任能力提升计划时,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中小学班主任培训的必修课。在班主任工作和德育课程教学中渗透心理健康教育,将心理健康教育与德育有机结合。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应要求所有学科教师和学校管理工作人员参加学校初级以上心理辅导师认证培训。
3.力争到2014年底,我省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具有心理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持有学校高级心理辅导师资格证书;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持有学校中级心理辅导师资格证书;班主任、德育课教师和德育管理干部持有学校初级心理辅导师资格证书。实现中小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资格准入、持证上岗”。持有心理健康培训AB证的教师可通过提升培训(30个继续教育学时)置换相应等级的学校心理辅导师资格证书。
4.培训工作委托省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由省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福建电大奥鹏远程教育学习中心具体实施。
(三)开展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通识培训。
为了实现优质师资培训资源全覆盖,依托中央电大奥鹏远程教育网络实施中小学教师心理健康教育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通识培训,纳入在职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范畴。通过自主学习与引领式教学相结合的方式,围绕教师心理、学生心理、课程渗透、家校配合和团体辅导实操应用等五个方面开展远程培训。培训对象为我省中小学(含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全体教师。培训合格者将颁发远程教育培训结业证书,记入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学分。培训工作委托省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由省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福建电大奥鹏远程教育学习中心具体实施。相关培训通知由省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委员会另文下发。
三、组织管理
(一)为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心理健康教育培训,严把各类培训质量关,由省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具体培训方案,组织有关专家编写教师培训用书,统一培训计划,统一培训内容,统一课时,统一教材,统一考核,统一颁发证书。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开展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
(二)为保证全省中小学教师心理健康教育培训质量,实现全省师资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由省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委员会牵头,以心理健康教育省级专家组为依托,组建全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师资库,并于2012年12月先行培训,统一备课,统一管理。
(三)2012年12月启动全员远程通识培训工作,2013年3月启动学校心理辅导师认证培训工作,2013年6月实施第四期省级心理健康教育骨干培训工作。除远程培训外,一般情况的面授培训利用假期和双休日,岗位实践可占用工作日。面授培训内容多、任务量大时,可分次集中面授,分阶段完成培训任务。
(四)到2014年12月前,完成全省中小学教师远程通识培训;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骨干教师和班主任须持证上岗,未获岗位资格证书者不允许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五、考核与评价
全省中小学教师心理健康教育培训的考核与评价分为理论考核、技能考核、实践考核和培训中表现四个部分,未达标者不能颁发证书,省心理建康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考核和验收。成绩分为优秀、及格、不及格三个等级。优秀和及格者方可获得省里颁发的资格证书,不及格者须补考。
1.理论考核:由省级心理健康教研机构根据不同层次的培训内容统一编制试卷和答案,进行知识类考核,本分数占总成绩的30%。考核包括在培训中所学到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等。
2.技能考核:由办班单位和讲课教师负责考核,占总成绩的30%。考核包括情境模拟、现场评析、撰写结业论文等。
3.实践考核:由办班单位和参培学员所在单位综合评定,占总成绩的30%。考核包括专业教师提交心理健康教育录像课,教研员现场评课或提交录像评课,班主任和学科教师上一节班会或学科课。
4.培训中的表现:由办班单位负责进行考核记录,占总成绩的1O%。考核包括出勤情况、主动参与培训活动、遵守培训纪律和各项要求,完成各科作业情况等。